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3 條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閃火點攝氏二百五十度之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為確保服務品質及公眾安全,日陸提供合格、符合國家法規規範的倉儲物流服務,所有作業皆遵守法規進行。
本公司所提供之貯存倉儲皆按照《台灣消防法》相關規範設置,且運送也合乎危險品道路運送及IMDG及IATA相關條例。
何謂危險品?
如貴司商品為閃火點250℃以下則需要遵《台灣消防法》規定放置於危險品倉庫保存,運送方面閃火點為60℃以下也屬於危險品,此時便需要尋求專業倉儲物流業者配合。台灣常見危化品(第四類)相關規定
第四類 - 易燃液體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3 條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閃火點攝氏二百五十度之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